收藏!2022最新借条模版来了
民间借贷相较于银行贷款
具有流程简单、手续简便、低门槛、
周转快、随需随借、灵活性强等优势
因此很多人选择通过
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
但是民间借贷相比银行贷款
存在利息高、风险大等劣势
因此民间借贷需谨慎
生活中,难免面临资金周转困难、
短期大额消费等情况
此时大多数人会选择
向亲戚、好友、同事等借款
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类型
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
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
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
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
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
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
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
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张合格的借条怎么写?
来看最新参考范本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中
出借人、借款人以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小高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文
供大家学习参考
1、出借人立场
问: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借款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问: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问:张某一年前借给朋友的钱,一年后才就该笔借款订立借条,借条落款日期也是借条订立的当天日期,借款利息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故借款利息应从出借人提供借款时计算。
2、借款人立场
问:在借条中,借款利息如何约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问: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问: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前,若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问: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保证人立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有何区别呢?
答:①关于“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问:如果保证人在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作为债务的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第三方立场
问:借条中有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如借款人违约未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能借此约定要求借款人全额承担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诉讼费用并非必然由主张还款的出借人负担。在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判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由借款人承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在此情况下,诉讼费用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之内具有合理性。
编辑:老崔校审:强仔